高县户口身份证户籍热线:户政中心和高县各派出所户政窗口电话
高县户政中心窗口:0831-5410667
文江派出所电话:0831-5422006
来复派出所电话:0831-5301316
罗场派出所电话:0831-5250015
落润派出所电话:0831-5289478
嘉乐派出所电话:0831-5329455
胜天派出所电话:0831-5360493
月江派出所电话:0831-5350650
庆岭派出所电话:0831-5330023
复兴派出所电话:0831-5230054
沙河派出所电话:0831-5210034
蕉村派出所电话:0831-5270378
可久派出所电话:0831-509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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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办理的详细内容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30个工作日发证。急需用证的群众可自愿选择“邮政直通车”业务,15个工作日发证
收费标准及说明
初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工本费40元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监护人应出具本人及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佐证材料,申领人应亲自到场;
2.已满16周岁的,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本人提供户口簿,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2收费标准及说明工本费10元
三,户口本补发
1,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收费标准及说明
工本费6元
3,申请条件
户口簿遗失或损毁
4,所需材料
(一)原则上户主书面申请(或户内成年人);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四,出生登记
1,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及说明
不收费
3,申请条件
出生无户口人员
4,所需材料
(一)国内大陆出生婴儿
(1)入户审批表及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原件(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
(4)入户地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非婚生育、离异的提供直接抚养方的);
(5)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
(6)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
(7)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
(8)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9)户籍工作人员调查材料三份(非婚生育提供)。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审批表及申请表;
(2)新生婴儿的我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已入境,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
(4)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5)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原件(国外结婚证需提供原件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6)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死亡注销登记
1,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收费标准及说明
不收费
3,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4,所需材料
(一)注销户口申请表;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死亡证》、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四)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资质翻译机构公章)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六,婚迁类户口迁移(指农村户口之间的迁移)
1,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收费标准及说明
不收费
3,申请条件
已婚人员
4,所需材料
(一)结婚入户
1.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村组签字盖章同意;
4.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
1.书面申请、本人及入户地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离婚证原件;
3.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公证的离婚协议等);
4.从原始户籍迁出的历史户籍依据;
5.村组签字同意、入户地户主签字同意;
6.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重要提示:1.符合省公安厅户口迁移相关城乡分类代码要求;2.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3.迁入地涉及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土地利益的,能否迁入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七,农村居民分户
1,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收费标准及说明
不收费
3,申请条件
符合分户条件的
4,所需材料
(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
本人书面申请;2.双方权属证明原件;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4.双方共同签署分户协议;5.双方房屋照片及标注派出所建立的标准户籍地址;6.村组、乡镇政府签字同意;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
本人书面申请;2.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4.签订书面承诺书;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2.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4.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2.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后的权属证明,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满足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条件);3.村组、乡镇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4.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重要提示:下列情况不予分户:1.夫妻不分户;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