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户政大厅和派出所户籍办理点地址及电话信息表如下:
户籍、身份证业务办理须知
申请办理户口业务须知
一、新生儿出生登记
户口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六岁以内(不含)申报出生登记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超过六岁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户政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生登记
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父亲信息,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被投靠方户籍在城镇的,凭《结婚证》、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被投靠方户籍在农业户口集中地的,凭《结婚证》、被投靠方户口簿、被投靠方或者其父母、子女名下房屋、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办理。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子女户籍在城镇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子女户籍在农业户口集中地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被投靠方户口簿、子女名下房屋、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父母户籍在城镇的,不受年龄限制,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父母户籍在农业户口集中地的,要求子女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名下的房屋、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办理。
三、购房落户
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市、区)户政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办理迁移手续。
(二)贷款购房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
(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等拥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的公房落户社区集体户。
(四)回迁房屋分配证以及其他无正规手续但可证明具备所有权的房屋落户在实际地址。
(五)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迁入的声明,落户在房屋实际地址。
(六)商业产权经调查确实居住的落户房屋实际地址,未居住的落社区集体户。
(七)公寓产权体现住宅性质的落家庭户,未体现住宅性质的落社区集体户。
(八)期房尚未交房的,已由街道明确具体委组的,落实际地址;街道尚未明确具体委组的,落社区集体户,待地址明确后再落户房屋实际地址。
四、租房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居住在城区或建制镇的,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凭租赁合同办理。
五、城镇无住房落户
在全市任意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口,凭《落户意向书》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六、院校毕业生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不受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条件限制,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城镇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技术、 技能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即可在工作地、居住 地办理户口登记。
七、企业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办理落户;企业员工凭《劳动合同》或《职工名册》办理落户。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手续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八、变更、更正姓名
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名字的由父母其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二)16 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办理。
(三)父母离异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凭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姓氏的凭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申请: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二)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三)属于未了结民事案件被告人。
(四)限制出境人员。
(五)有其他不宜变更姓名的情形。办理姓名变更业务,需就(一)至(五)款所述情形作出书面承诺。已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户政机关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九、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由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户政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出生日期与实际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始户籍档案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办理;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且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再次申请的,户政机关不予受理。
十、变更、更正民族
由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户政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变更更正民族成分证明》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派出所不予受理。
十一、死亡注销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国(境)内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办理。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凭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
申请办理身份证业务须知
一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政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应向户口所在地户政机关申请挂失并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省内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留存申请人现场图像信息。其中,未满 16 周岁公民办证,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户政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公民在我省申请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的,应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由户政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户籍地为吉林省的公民,可以向省内任一户政机关申请首次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户籍地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民,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凭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户政机关申请首次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现役人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市、区)户政机关代为申请。群众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拍照 3 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 年内再次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无需再次拍照。
二、居民身份证办理网上办理
户籍为吉林省且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符合人像标准要求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供线下办证使用。公民网上申请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16 周岁以上且已采集指纹的我省居民,满足两年内在户政机关实地申领过居民身份证且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动、人像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二)46 周岁以上持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且已采集指纹的我省居民,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动、人像未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居民身份证领取
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视读、机读信息,比对指纹信息,交回《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地户政机关领取。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签字确认。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持证人应在居民身份证发放一个月内,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进行机读信息核验和指纹比对。
四、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户政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确认的当场受理并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户政机关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受理点受理群众挂失申报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将丢失证件信息登报、上网声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上交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户政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现役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居民身份证相关工作流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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