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加强森林、湿地、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林地清收、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敦化市林(草)长制实施方案》(敦办发〔2020〕14号)《敦化市林(草)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经敦化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敦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等不同权属的林业用地、草原用地、湿地。重点禁牧区域为牡丹江源头水源涵养林区、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林区,重点公益林区,六鼎山生态景观区、秋梨沟湿地公园、雁鸣湖自然保护区等。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三年(2025年3月27日至2028年3月26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主要路口、山口等区域进行广泛宣传;负责地方国有林区封山禁牧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监督管理。
(三)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共同抓好封山禁牧工作。
(四)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四、违法责任
(一)擅自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裁量基准》第12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市属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未制定管护措施和存在放牧现象的乡镇,在林长制考核工作中予以扣分。
(二)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裁量基准》第4项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毁坏数量较大或毁坏珍稀树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畜主的法律责任。
(三)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据《裁量基准》第13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
(四)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擅自允许他人在禁牧区放牧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州人民政府新颁布封山禁牧政策时,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